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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看待百家号小程序热议话题「谷阿莫被告,有人还记得十年前的胡戈吗?这事“老湿”说的有道理」
今天老刘给大家说说谷阿莫的事儿。在说谷阿莫之前,老刘先问问大家,有谁还记得十年前的胡戈?注意啊,是胡戈,不是胡歌。2005年,胡戈恶搞陈凯歌导演的《无极》,制作成《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》走红网络,如果你不知道的话,要么你年龄小,要么,当时你不上网。《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》,基本上算是开辟了网络恶搞视频这一行业。因为大量使用了《无极》的片段,当时,陈凯歌导演就要起诉胡戈侵权。胡戈认为,我只是玩玩而已,并没有要抹黑陈凯歌的意思。而陈凯歌认为,我没说不让你批评,我只是觉得你侵权了。然后陈凯歌导演还要求胡戈让他和正版的《无极》光盘合影,表明胡戈使用的是正版的影像制品。当时,网民们就不乐意了,觉得陈凯歌导演心胸狭隘,你《无极》拍成这样,还不让人说,仗着你是大导演欺负胡戈,我们觉得《馒头》比你的《无极》好看多了。所以,大多数网友都是支持胡戈的。陈凯歌所强调的版权也被当成了报复胡戈的借口。当时很多朋友也劝陈凯歌,你觉得是版权,但观众们不这样认为啊。即使你告赢了,吃亏的也是你,那点赔偿对你来说,算不了什么,但是你丢人丢大了。最终,陈凯歌并没有起诉胡戈,事情的结果也算皆大欢喜。胡戈表示:送了一口气,如果告他侵权的话,倾家荡产他也赔不起。而陈凯歌也通过媒体强调了版权保护这一话题。而围观群众们也开心,这可以算作是小人物对抗权威的一次胜利。再看谷阿莫,告他的人,用“凡是未经过合法授权,对影音内容进行重制或公开传输,皆属侵权行为”做为依据来将他告上法庭。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: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,以及第52条规定:为报导、评论、教学、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,在合理范围内,可以引用已公开发表的著作。谷阿莫完全可以用这两条作为反驳。所以,谁都有谁的道理,结果还得看法院的判决。关于这件事,老刘觉得还是“老湿”说的很有道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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